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帛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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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虚拟币,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虚拟财产被盗的定罪量刑难点

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游戏角色、装备、游戏币,数字藏品等虚拟资产被盗时,定罪量刑会遇到两类问题:

盗窃虚拟资产,尤其是比特币等国家不鼓励投资的虚拟货币,算不算犯罪?

算犯罪的话,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定罪量刑都涉及价格鉴定和案值界定,虚拟资产的价值如何界定?

按被害人买入价,被告变卖价,还是案发时的市场价格?

谁来做价格鉴定?

今天开始,通过一些案例看看不同罪名有什么区别,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对这类案件又有什么影响。

2017“阿希币”被盗案

常某花了5万左右,从币多宝买了5万多枚“阿希币”。2017年11月24日,他想操作“阿希币”钱包参加一个空投项目,因为到了晚上12点还没操作成功,就在QQ群里求助。

群友冯某说可以帮忙,随后用QQ远程方式帮常某操作。一顿操作后,冯某告诉张某没成功、明早继续,但实际情况是他已经复制了常某存放钱包主密码的文档。随后,冯某分批把钱包里的阿希币转移、变卖。

常某报案后,冯某于2018年5月中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对其进行批捕。2019年12月底,一审法院判定冯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上诉期间,辩护人为冯某做无罪辩护: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常某是被害人。

“阿希币”不是我国认可的合法财产,物价部门无法做出价格鉴定。

“阿希币”钱包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互联网合法的计算机数据,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

法院认为,

常某从币多宝购买“阿希币”的银行交易明细,侦查人员从“币多宝”网站调取的交易记录,均记载了具体的买入时间、数量和价格;钱包转出的记录和常某的陈述、常某电脑调取的内容印证一致,常某是被害人,涉案“阿希币”是其购买的虚拟货币,存在相应价值,作为其掌控的计算机数据存在。

涉案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依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2020年3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我们来看一下定罪、金额和量刑的关系。

刑法第285条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量刑有两档: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情节严重”的标准中有一项是“(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中有一项是数额达到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本案中涉及的价格:

冯某盗取日的“阿希币”市场价值:结合2017年11月25日“阿希币”的平均单价,个“阿希币”在2017年11月25日价值.962元。

冯某出货价:约16万元

常某购入价格:约5万元

常某购入同期最低价:2017年9月20日至9月25日期间,个“阿希币”的最低购买价格为.7077元。

法院表示“对于被害人损失价值,从被害人购入价格、上诉人变卖价格、案发时交易平台价格这三个价格中,根据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选取了最低值即被害人购入价格来认定是适当的。”

最终法院认定冯某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7元,没到“情节特别严重”中的“五倍标准”,量刑用第一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如果冯某被定为“盗窃罪”,会如何量刑?

我们都知道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有三档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出的数额范围如下:

各地适用的具体数额标准有差异,感兴趣的话可以自行检索

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万至1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按照盗窃定罪,冯某盗窃的虚拟币价值,哪怕按照被害人购买时的价格,也可能会被列入第二档“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第一档要重。

正因如此,我们在同类案件中——不止是虚拟货币,其他虚拟资产比如游戏角色、装备等数字资产类案件也一样——能看到被告人以“虚拟币不具有财产法律属性,只是数据”“物价局无权对此类数据做价格鉴定意见”“交易所出具的参考定价不具有法律效力”等意见,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

关于价格鉴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冯某的辩护人曾提出一个意见——“阿希币”不是我国认可的合法财产,物价部门无法做出价格鉴定。这个意见最后没有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的常某、冯某当时都有直接与交易所交易,当时国内还允许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存续,只是对其经营范围进行限制、监管。因此可以查证冯某交易记录、价格,并由物价局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924全面清退交易所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格鉴定方式和证据类型可能会有变化,对后续定罪量刑会有什么影响,需要持续关注。

但如果虚拟资产是国内允许合法经营、交易的类别,比如游戏角色装备、游戏中的虚拟币、电商平台代币、包括通过更名来和“国外NFT”做区分的“数字藏品”,除非当事人在交易流通的环节踩雷已经禁止的涉币非法金融活动,预计不会收到新规影响。